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气象科技服务政策,拟定并实施全省气象法制建设、气象标准化建设、气象科技服务发展计划和强化气象行政管理的措施。
二、负责地方气象法规体系建设,编制立法计划,组织草拟、论证、送审地方性气象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草案,组织办理其他有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征询工作。
三、负责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健全气象行政执法队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办理省局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代理省局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市州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负责省局制定的对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依法审查监督市州气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组织气象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政策调研和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六、协调办理省局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承办防雷检测资质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及延续考核、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防雷工程资质年检、防雷产品备案等事项。监督指导省气象学会对防雷从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管理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日常工作。
七、负责编制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八、负责地方气象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地方气象标准工作计划,组织编写气象标准,监督气象标准的实施。
九、组织编制和实施防雷减灾工作规划、计划、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雷电防护技术服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以及雷击风险评估等工作。
十、负责公众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以及气象科技服务相关工作的管理,指导气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气象影视服务、专业气象服务以及气象信息增值服务、气象影视广告经营等项目的发展。组织气象科技服务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
十一、组织公众气象服务社会评价调查,负责全省气象科技服务统计、分析和评估。
十二、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将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的总体布局,协助有关部门推进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十三、负责气球施放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气球施放资质认定和气球施放活动的审批,会同民航空管等部门查处气球施放安全事故。
十四、完成省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